殺毒除菌 氣冠三軍———康寶消毒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系列糾紛案
2009年美國傳感電子公司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寧波訊強公司制造的防盜標簽侵犯了其核心發明專利權。由于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范圍非常大,不侵權抗辯沒有空間。因此專利無效就成為被告對抗原告的唯一路徑。然而,由于沒有檢索到可以影響涉案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因此作為代理人,制定合適有效的無效策略變得非常重要,案件通過非新穎性和創造性理由即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經過專利無效程序、一審、二審、再審歷時7年成功無效了涉案專利,該案件中獨運匠心、獨辟蹊徑的代理思路對于專利無效疑難案件和專利侵權糾紛應訴案件來說具有典型意義。
■ 案情簡介
一、案件背景
原告美國傳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傳感電子公司 ” ) 2009年12月24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波訊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訊強公司 ”)及其經銷商提起訴訟,指控寧波訊強公司制造的防盜標簽侵犯了其核心發明專利權,要求訊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100萬元。此前傳感電子公司使用該涉案專利在中國起訴其他公司勝訴,并且對方就涉案專利提起專利無效請求也被全部維持。 2010年 4月 27日,訊強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請求。
二、涉案專利信息
涉案專利共有47個權利要求,其中包括權利要求1、 4、 9、 20、 25、 30、 37共 7項獨立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使用在磁力式電子貨品監視系統中的標識器,包括:
(a)一個非結晶型磁致伸縮元件;
(b)一個配置在與所述磁致伸縮元件相鄰接位置處的偏磁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標識器有隨退活化磁場變化的共振頻率漂移特性,漂移梯度大于 100Hz / Oe。
三、訊強公司無效理由
在接到訊強公司的委托后,專利代理師仔細研究涉案專利相關資料,并重新進行了專利無效檢索,但是沒有找到可以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基于此,專利代理師必須在其他的無效理由中找到切實可行的理由和依據。
經過仔細研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專利代理師發現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第12頁至第15頁第四段的記載,第三實施例 Vacozet材料的矯頑磁力為22. 7Oe。然而涉案專利附圖11卻顯示該 Vacozet材料的矯頑磁力為18. 0Oe (即下圖右下角的曲線的最低點對應的位置)。二者顯然是互相矛盾的。
涉案專利附圖 11
以此為線索,專利代理師發現涉案專利的第一實施例的描述也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基于涉案專利的兩個實施例存在描述相互矛盾的問題,因此該兩個實施例公開不充分,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基礎。在僅僅只有一個實施例的情況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要求。
四、案件結果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由于涉案專利僅僅第二實施例公開充分,基于此作出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6、7、9 -12、14 -18、20 -26、29、30、34、35、37 -42、44、46、47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而無效,維持權利要求5、8、13、19、27、28、31 -33、36、43有效。
傳感電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維持被訴決定的一審判決。傳感電子公司仍然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傳感電子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部分撤銷無效決定,在原來認定權利要求1-4、6、7、9 -12、14 -18、20 -26、29、30、34、35、37 -42、44、46、47無效的基礎上進一步認定權利要5、8、13、19、27、28、32、36、43無效,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至此,涉案專利47項權利要求僅剩從屬權利要求31和33兩項被維持有效。訊強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也不落入該兩項權利要求,不構成侵權。
■ 辦案心得
由于本案再審申請人為本領域的全球龍頭企業,無效過程中找不到影響涉案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是非常正常的。在此情況下,樹立代理案件的正確心態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建立必勝的信心,這是后續工作能否突破的基礎。因為人的主觀心態會影響行為,必勝的信心會促使代理人盡一切努力、創造一切機會去贏得勝利。
其次,不放棄一切可能的無效理由。在本案中,公開不充分和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是最可能突破的無效理由。而取得突破的路徑就是帶著批判性思維和 “傻瓜 ”思維重新檢視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批判性思維使得代理人在檢視涉案專利時,不僅僅停留在 “看”的層次上,跟著原專利代理師撰寫專利說明書的思路,而是應用自己的獨立思維,自然可以看出涉案專利本來存在的問題。而 “傻瓜 ”思維就是清空你之前所有的背景知識,僅僅從字面來理解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個技術術語和技術特征,從字面上理解權利要求書所界定的保護范圍,這樣就可能發現權利要求本身存在的問題。該案就是基于上述思維才發現涉案專利存在的破綻,并以此為基礎,進而尋找到專利無效所適用的合適理由和依據。
本案之所以能夠發現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存在的破綻,取決于代理人在代理案件中匠心獨運,獨辟蹊徑,在大多數代理人在無效程序中過于關注權利要求書而忽視專利說明書的背景下重點關注專利說明書從而找到無效的解決方案,對于解決復雜無效案件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 小結
本案歷時7年,是比較少見的基于具體實施例公開不充分而引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二十六條第四款而作出的再審判決。涉案專利的兩個具體實施例的說明書附圖之間,或附圖與文字之間存在矛盾之處,使得該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相關實施例能實現聲稱的技術效果,因此該兩個實施例公開不充分,不能作為認定涉案權利要求以說明書為依據的基礎。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應當與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和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相適應。權利人有權在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等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合理概括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以獲得適度的保護范圍。本案關于在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案件中,如何認定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何分析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是否充分公開對于權利要求支持等具有典型意義。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8年)第二十六條。